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沈阳农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沈阳农业大学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我院每年奖励名额由校研究生院当年下达,组织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申报,最后向学校推荐2017、2018级硕士1名,2019级硕士推荐1名;2017、2018级博士推荐1名, 2019级博士推荐1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次2万元。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范围及基本条件
1.申报范围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含因国家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在规定基本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2.申报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具有服务于学院和广大同学的精神和行动,或在学院的研究生管理以及创新实践中工作业绩突出,或为学院赢得荣誉者,学习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德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有奉献精神。
(4)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学校研究生创新项目,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5)业务能力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所修学位课考试成绩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选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外语通过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读期间有高水平学术论文发表(第一作者单位为沈阳农业大学,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学术论文被SCI、SSCI、EI(外文期刊)等检索收录(博士研究生)或发表在权威期刊者(硕士研究生)优先,或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或获得发明专利或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中成绩优异者;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较高的专业综合素质。
②所修学位课考试成绩均在70分以上(含70分),选修课成绩及格,外语通过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博士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被SCI检索收录,且单篇影响因子为3.0及以上,硕士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被SCI、SSCI、EI(外文外刊)等检索收录,且单篇影响因子为1.5以上。
③当年新入学的硕士研究生为推荐免试研究生,或入学初试考试成绩在本学科排名前10%之内、本科期间学分绩点为3.5以上(含3.5),外语通过国家外语六级考试合格;当年新入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士期间课程成绩和发表论文须满足条件①或②要求,参加统考录取博士研究生除满足条件①或②外,其硕士学位论文还须获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④研究生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采用最后一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之后的材料参评,最后一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之前的材料不得在申请材料中使用。而且要符合条件②的要求。
3.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
(1)因私出国留学未在校学习者;
(2)在学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受到校级以上纪律处分或法律处罚者,当年新入学研究生入学前曾受过校级及其以上处分者(硕士指本科阶段,博士指硕士期间);
(3)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参评当年无故未能按时报到注册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不参评当年国家奖学金)任委员,委员会由9人以上组成,其职责是:按照学校评审细则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表格,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发表论文、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八条 学院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根据研究生成绩、外语过级、发表论文、科研成果、所获奖励、参与研究生管理工作和实践活动情况进行初审,并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符合条件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创新竞赛或公开答辩等环节,院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评选,最终确定推荐名单。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评审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而受处分者,因故退学者,未经经批准私自去外单位做研究者,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农业大学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
2019年10月11日